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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之开局土木堡狂砍瓦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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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制度(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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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废丞相制度,以六局部理天下政务,中国的宰相制度今后被废弃。内阁拥有“票拟”之权。

这就使它对天子权利的限定,超越了过来的宰相,由于票拟是下达天子诏令的正常途径,以是明代内阁限定天子滥动手诏、中旨的妥协。

愈加制度化,和内阁相共同,另有六科给事中也在制度上间接起着限定皇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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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六部而且间接向天子担任,对上面上的奏折有票拟权(对事情处置提来由理意见)。

并有对天子旨意的封驳权(即可以对天子下达的下令予以支持,而且可以不予实行)。

权益变革:从永乐年间只是对政策提来由理意见而且没有其他的权益。

到明朝前期成为另一种丞相制度的代称,而且偶然权益可以高出于天子之上。

是权益一步步变大。

明朝的政治制度使得明朝精英阶层空前膨胀和精英阶层确立了独立性。

无论是经济上的独立性还是思想上的独立性都在不断加强,单个精英或精英团体与君主或皇帝的利益,与帝国的利益越来越难协调一致。

而君主的权威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逐渐下降。

明王朝建立尹始,便在全国推行卫所制度。

其实,卫所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兵营,不是战时组织,卫所军士世居一地,且耕且守,战时由朝廷临时调兵遣将,兵将分离,兵不识将,将不识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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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这种军事建设的蓝图不久便因边患的日益加剧而改变,特别是明王朝的周边地区,临时性的调兵遣将逐渐变成常规制度。

宣德间,设山西、陕西二总兵。嘉靖间,分广东、广西、贵州、湖广二总兵为四总兵,改福建、保定副总兵为总兵。万历时,又增设总兵于临桃、山海关。

天启时增设山东登来总兵。

崇祯时,增设更多,纷繁不可记。总兵官取代原来都指挥使的地位,成为地方最高武职官员。

至此,明代的军事制度已发生了变化,“洪永以后,边患日棘,大将之设,遂成常员。

镇守权重,都统势轻,卫所精锐,悉从抽选,于是正奇参守之官设而卫所徒存老家之名”。

这种制度一些史籍称之为镇戍镇,笔者认为,从其建置情况看,称为营兵制更为妥当,也更能说明其与卫所的区别。

营将的地位经历了由高到低的变化过程,这一过程也正反映了营兵制由战时组织到常规兵制的演变过程。

总兵、副总兵官明初均以公侯伯都督充之,参将、游击、把总等官,明初亦多充以勋戚都督等,明中期以后,这种局面发生了变化。

总兵官,天顺前率用勋戚,后皆五军都督府官列衔领任。

营兵的主要来源是从卫所官中抽调。由于卫所官调任为营官很商业普遍,卫所官职中的都指挥使司一职,为营制借用。

卫所制中的都指挥使司,为地方卫所的最高官员,但都司一职作为营官,职别则相当低,仅高于守备一级,在总、副、参、游以下。

来自于都司中的营官,被革职后,即回到原卫所。

明代的营兵制是一种不成熟的兵制,有明一代,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不断调整的过程中,直到清代,这一过程才告结束,清代的绿营兵制即是对明代营兵制的直接继承。

营兵部分来源于卫所军。总督、巡抚有直辖的标兵,一般将领则豢养家丁。

标兵与家丁独自成营。家丁为将领私属,费用最初由将领自己负责,但随着家丁制的盛行,也就得到了朝廷的认可,官给粮饷。0

由于卫所军抽选为兵,从而出现了一个新概念------“军兵”,即来源于卫所旗军的营兵。但营伍所统为兵,与卫所军不同。

实际上营卫不统属。

与镇守总兵同时派驻地方的,是能节制文武的总督巡抚。永乐十九年,始派巡抚处理地方战事,有事则遣,迄事而止。

明中期以后,文臣地位提高,文臣率兵出征,又加总督军务衔。总督成为文臣第一重任。

营兵与募兵

朱元章起兵创建王朝的过程中,召募是其军队来源的一种正常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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