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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从主持人大赛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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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章 法律的意义(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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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如果真按照了这些人提出的这些不合理诉求去审判的话,那才叫真的是失职了,并且会直接乱套了。

    最关键的是,会直接颠覆《刑法》上最为基本的主客观统一的基本原则。

    法律是公平、公正、公开的。

    但它毕竟是人制定的,所以也是会有“温情”的一面。

    比如有人因为犯了盗窃罪,需要被判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如果他认错态度好,对事主进行了赔偿,在这个时候量刑,法官则会在量罪的尺度上进行最大的宽松,判他三年;

    可是如果他认错态度好,但没有钱进行赔偿,那法官则会权衡考虑当事人与受害者的利益,判处其四年或者五年;

    假如他的认错态度不好,拒不赔偿的话,那法官则会给予其没收等量财产与最高量刑七年的惩罚。

    这就是根据当事者不同的认罪态度给予的不同的刑罚。

    在法律界看来,判刑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规劝,一种让人知道、明白、忏悔自己做错了的规劝手段。

    所以,只要犯罪者知道自己做错了事,并且积极的进行善后,努力的弥补自己的过失,在法官看来,就已经是成功了一大半。

    那还有什么理由判处对方最高的刑罚呢?

    这也是为何除了某些特定的罪行是固定的处罚外,其余在量刑的时候都会划分一个量刑的区间,好让法官们可以掌握,而不是一刀切。

    这个也相当好理解,就像是一个知道自己犯了错而哭着忏悔,另一个知道自己犯了错死不承认,这两个人哪个更加令人同情呢?

    必然是前者!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劝人向善,而不是惩罚,光有惩罚而没有道德辅助的法律条文没用,越严苛越没用。

    孔子曾经说过,如果用严苛的政治条文和法律去约束民众的行为,虽然在表面上可以让民众顺从,但是从此以后心里就没有羞耻之心了。

    一旦有了更大的利益诱惑,那些不法分子就会铤而走险,冒再大的风险也在所不惜。

    这也是朱元璋一朝虽然高压反腐,但是贪墨之风依然屡禁不止的缘故。

    ...

    朱铨看到观众们的弹幕,想了很多,收了收心神,将思绪重新放回这个“偷鸭”事件上,清咳了两声,开口道:

    “同学们,同学们,大家安静一下!

    注意一下我刚刚说的话。

    我只是说那位大妈,她不构成刑法犯罪,但是却并不能代表她就什么责任也不负啊!

    那个大妈偷了东西,那肯定是需要赔偿的啊!只是她的行为并没有到达刑法程度而已。”

    “那么有同学就要问了,那我们难道就没有办法来整治大妈那样的人了吗?”

    朱铨

    “当然不是啊!我们的方法很多,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我们可以要求对方赔钱,可以通过赔钱让她资不抵债!”

    “然而,有些同学又要发言了,觉得不对这个大妈采取刑事措施,那不足以平复人民的怒火...”

    朱铨洋洋洒洒的说了一大堆的话,让直播间内王丹珞那些极端粉丝们中的大多数清醒了过来,思考朱铨说的这些话有何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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