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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来时她却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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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章 笔迹那些个事儿(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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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谈话处分,不向有关部门送达存档以取消他的年度评先选优,包括不抄送所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以敬效尤的做法,都不符合相关工作要求。

五、对他这样的负责人给予谈话处分,不通过一级组织开会决定,当然也不符合有关程序之规定。

六、按交办要求,5月下旬的交办,照常理来说,在2个月的办案期限内,甚至在需延长1个月即需3个月才能办结的情况下,也不应拖到8月28日后,甚至拖到当年的9月才办结上报。

七、同一事项给予两次谈话,且间隔两个多月,实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罚之规定和自圆其说都圆不了的漏缺。

后来,他为了寻得合理的解释和答复,去找了有关旁的人一般都不敢去,甚至是都害怕去的地方和人,且还弄得那些个地方的人反过来居然还怕了他。

虽然那些地方的人,没有像造假的那个人远远地狭路见了转身便跑,但也还是找出过无数的理由,说着“此地无银三百两”之类的什么自己不在、自己在忙等等之类的话来……

甚至到了被堵上了、避无可避、躲无可躲的地步,仍还拿“你签的字很有特点,不像是造的、假的“来搪塞……

甚至在向北说到“谁签的字还没有他的特色来,为什么世间会出现鉴定这个事来,还不是有以假乱真之说?”时,那些个地方的人回他“要申请鉴定得自己申请”“鉴定得自己付费负责““鉴定的原材提供是那个部门而不是我们或不是我们就是在他们那里”,而把球踢过来又踢过去”让向北他到最后仍是还找不到北……

第三次出现笔迹的事情,是庭审记录确认签字被造假之事。庭审记录确认签字这个环节是没有出现在他的面前的,因为当“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出现的时候,本身就说明了庭审确认签字还没到时候,或者说当“休庭,下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出现而又未另行通知和开庭”的时候就已经说明了庭审记录确认签字这环节不会再出现了,而或被人有意识地代劳了……

据说,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

笔迹鉴定,最重要的鉴定内容是笔迹的同一性和笔迹的形成时间。

笔迹的形成时间,顾名思义指的是检材(需要鉴定的材料)中的笔迹是什么时间形成的。该鉴定项目对于检材、样本(与检材进行比对的材料)、检验技术等要求非常高,鉴定结论的准确度仍不高,是公认的世界性难题,所以在实践中对于该鉴定项目是不推荐进行的。

而笔迹的同一性,指的是检材中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所写。该鉴定项目主要依据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通过检验来寻找笔迹特征,了解行为人的书写习惯,从而判断字迹是否为同一人所写。

在笔迹同一性鉴定中,至关重要的就是样本,不同的样本会导致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样本分实验样本和自然样本。实验样本指的是行为人在鉴定时,现场书写的字迹样本。自然样本指定的行为人在鉴定前就书写过的字迹样本。实验样本只能代表当下的书写习惯,而且不排除有故意伪装书写习惯的可能,所以自然样本更具客观性,价值更高。

而自然样本的提供又有些怎样的要求呢?

首先是自然样本应确保客观真实,最好由第三方保存。

可以是行为人的各种工作记录笔迹,也可以是有关部门保存的个人档案笔迹。只有这样的样本才能更让人信服,毕竟材料是必须要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和庭审认证的。

其次是自然样本书写时间应当与检材书写时间相近。因为,一个人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变化,发生一定的变化。同一个人在孩童时代、青年时代、中年时代、老年时代的字迹多多少少会有一定的不同。所以提供的自然样本书写时间与检材书写时间越接近越好。

当向北有收到“他以某某地方剥夺其最后陈述权、庭审笔录签字权、庭审程序知情权等权利为由,提请复查,因无证据予以证明,而得不到支持”的时候,有听到“复查的人曾看到庭审笔录上有他签字”的时候,有看到在那家部门保存的谈话记录和另一家部门保存的谈话记录的记录人的笔迹有着天壤之别”时候……

别人可能觉得向北说的有假了!

因为,连向北也都觉得他自己说的可能不是真的了。因为向北这个最清楚是怎么回事儿的人,也被弄得对“何为真、谁是假”而失去了辩别是非的能力,以致都可能真假难辩了。

这,可真是因抓大放小而着了那些人的套,甚至还在因为自己的新的计策和想法被那些人有知道,而在继续承受着那些人的应对之套。

此种境况下的因为自己的马虎和自信,殊不知笔迹鉴定这个事儿本就是需要从细小处去着眼的事儿,正是自己把“小”的放掉了而可能彻底地给弄栽了。

请君入瓮!

请君入瓮?

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唐纪·则天皇后天授二年》:“或告文昌右丞周兴与丘神勣通谋,太后命来俊臣鞫之。俊臣与兴方推事对食,谓兴曰:“囚多不承,当为何法?”兴曰:“此甚易耳!取大瓮,以炭四周炙之,令囚入中,何事不承”俊臣乃索大瓮,火围如兴法,因起谓兴曰:“有内状推兄,请兄入此瓮!”兴惶恐,叩头伏罪。

照请君入瓮这个出处,用请君入瓮来此的这个说法,似有不妥,似对那些人之后来或许也有用处?

不过,就眼下的情形来看,终究是因为他有了自己的马虎、“大而化之”似的不重细节之秉性和对特别需要从细小处着眼的笔迹鉴定之事的后知后觉似的认识之加持,而一步一步地着了人家的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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