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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来时她却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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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章 能说服乎(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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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它形成于本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并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

其中,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有些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某些特定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损害特定的对象等。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总的来说,犯罪构成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对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者不受非法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大家知道,一个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基本的依据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有无;具备什么样的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当指出,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是决定刑事责任有无的唯一的依据,但决定刑事责任轻重的因素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外,还包括一些非构成要件的事实,如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因此,是否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首先要查明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只有符合了犯罪构成,才能认定为犯罪,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说,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一个国家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贯穿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可以说,刑法中的许多理论问题,都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息息相关。所以,研究刑法理论,其关键就是掌握犯罪构成的理论。

通常情况下,按照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结合“上一年,向北就已经有了在不同场合,例如在领导不知情、调查组更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报告并陈述详情”的情节,和“置彼案非此案、案件性质有着本质区别的情况而认定向北主动退回财物的行为为规避”,向北涉案的构成要件特别是主观要件的缺失,显然也为他后来能获得有司的同情和支持,加了一把力。

能说服乎?

构成要件的不全,是向北写那封信的理性化诱因。

有主动报告并陈述详情的情节被忽视和抹杀,是向北写那封信的感性化的内驱力。

能说服乎?

那封信后来的动静,连同其他的合力反馈,还真就说服了向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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